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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唐于智吳若萍陳秋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智仁
被告
吳柏學
被告
張光祖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陳煜鈞

      任尉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智仁、吳柏學、張光祖、陳煜鈞、任尉緒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5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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