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智仁
- 被告
- 吳柏學
- 被告
- 張光祖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柏承律師(扶助律師)
- 被告
- 陳煜鈞
任尉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智仁、吳柏學、張光祖、陳煜鈞、任尉緒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5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