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提字第60號
- 聲請人
- 張俊宏
莊榮兆
李義雄
林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提審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向法院聲請提審之要件,應以聲請人聲請時,受聲請提審之對象是在受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之狀態下為前提,否則即與前述提審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應由受理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張俊宏、莊兆榮、李義雄、林芝聲請依法提審張俊宏,依其聲請狀所載,張俊宏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字第1406號送執行,依上開提審法規定,張俊宏係經法院裁判確定而剝奪其人身自由,並非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不符合提審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