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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4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廖紋妤梁夢迪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柳聖璠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88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之記載為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溫宗玲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4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