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柳聖璠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88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之記載為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