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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吳冠霆林怡伸郭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建業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271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104 年度偵字第12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建業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建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4 年12月10日予以羈押(見本院卷㈡第326 頁),顯見被告已無非予羈押不能進行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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