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建業
- 選任辯護人
- 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271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104 年度偵字第12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建業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建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4 年12月10日予以羈押(見本院卷㈡第326 頁),顯見被告已無非予羈押不能進行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