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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劉慧芬江俊彥陳勇松

原告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慶興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被告
陳啟清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被告
張月蕉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告
陳彥志
被告
陳彥澤
被告
陳瓊英
被告
張貴城
被告
張月仙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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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月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被告陳啟清、張月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向前揭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損害。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與被告陳啟清、張月蕉二人就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金額中之部分金額,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達成和解,並已就此部分製作和解筆錄外,其餘部分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前揭其餘部分(即尚未和解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雖已與被告陳啟清、張月蕉二人,就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金額中之部分金額達成前揭和解,並已製作和解筆錄,惟原告並未拋棄對於被告陳啟清、張月蕉之其餘賠償請求權,及其對於前揭其餘被告之賠償請求權,亦未依法減縮其訴之聲明,自不影響應將本件附帶民訴案件之前揭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判斷及裁定。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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