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殷君高若珊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奕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484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該案經判決已結案,請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8日以103 年度聲羈字第117 號裁定自103 年5月18日起予以羈押,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偵聲字第100 號裁定自103 年7 月1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後,本院另於103年9 月11日命其具保5 萬元停止羈押,並由屠啟文於103 年9 月11日出具5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聲請人釋放,而聲請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3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即以104 年3 月18日北檢治分104 執1320字第17954 號函請本院發還上揭保證金5 萬元予具保人屠啟文,經具保人屠啟文於104 年3 月26日具領前揭保證金5 萬元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各卷宗審閱無訛,是本案之保證金既已發還予具保人,本院自無從再為准予發還保證金之裁定。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