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Xiali Trading Company ,Inc
- 法定代理人
- Xiaoli Cai(中文姓名蔡小力)
- 訴訟代理人
- 方南山律師
- 被告
- 陳威龍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訴字第688 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關於被告陳威龍之記載。
二、被告陳威龍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威龍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