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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78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彭康凡吳元曜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78號

原告
田芸蓁
被告
曾士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7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7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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