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78號
- 原告
- 田芸蓁
- 被告
- 曾士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7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7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7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