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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彥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詹淑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106 年度執再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淑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詹淑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詹淑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後,由具保人即被告詹淑媜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附卷可查。該案嗣經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2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再字第75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影本、拘票影本、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被告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依法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成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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