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政光
林進儀
游寶生
上列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並傳喚證人陳鍊清、曾子源、陳亞莉、林炎輝,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號
林進儀
游寶生
上列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並傳喚證人陳鍊清、曾子源、陳亞莉、林炎輝,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