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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洪英花李小芬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冠宇
選任辯護人
李玟旬律師

      黃郁珊律師

      蔡慧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冠宇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