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31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甘聖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0621 、206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甘聖群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