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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19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羽玄廖棣儀蔡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219號

聲請人
楊瑞庭
聲請人
陳生泰
聲請人
楊崇孝
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被告
莊淇源

      李兆祥

      陳朝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醫偵續二字第3號不起訴處分,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函通知再議不合法(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3750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刑事交付審判理由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據此,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應為「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至於聲請再議已逾期、非再議權人等再議不合法之情形,目前檢察業務均以公函通知再議不合法之意旨,並無製作處分書,並不屬於「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不得對之提起交付審判。換言之,若未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實體上之再議有無理由判斷,依法應不得聲請交付審判。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楊瑞庭、陳生泰、楊崇孝對被告莊淇源、李兆祥、陳朝宗提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以104 年度年度醫偵續二字第3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6 年5 月24日以檢紀盈106 上聲議3750字第1060000489號函覆聲請人本件再議聲請已經逾期,其等再議不合法等語,並逕予簽結,而未作成再議駁回之處分書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上開函文各1 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對無誤(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3750號卷第2-11頁、第122 頁)。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為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知之函文,並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交付審判,於法定程式上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不符,且無從補正,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蔡牧容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1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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