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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殷君廖建傑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琮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琮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琮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其本人繳納現金後,而免予羈押,有本院民國106 年5 月28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檢察官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囑託拘提均未到庭,並經通知具保人即被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者,將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檢附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宋雲淳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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