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3號
- 原告
- 劉玉琴
- 被告
- 黃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冠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