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涂光慧劉庭維吳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中銘
選任辯護人
洪戩穀律師

      劉衡慶律師

      蔡雨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07 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吳志強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1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