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中銘
- 選任辯護人
- 洪戩穀律師
劉衡慶律師
蔡雨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07 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15號
劉衡慶律師
蔡雨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07 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