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正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5790號、107年度偵字第8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正陽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