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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劉慧芬彭慶文何孟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辜仲諒等8 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