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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因誣告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秋宜陳伯宇陳錦雯

原告
商耿光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告
謝懷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伯宇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9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誣告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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