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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3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秋君

原告
劉玉琴
被告
黃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冠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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