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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6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洪英花廖晉賦陳秋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6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政林
選任辯護人
鄭玉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續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政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61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