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豪軒
周伯彥
謝家愷
蔣定裕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565 號、第25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豪軒、周伯彥、謝家愷、蔣定裕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