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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13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惟琪朱家毅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豪軒

      周伯彥

      謝家愷

      蔣定裕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565 號、第25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豪軒、周伯彥、謝家愷、蔣定裕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1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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