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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筱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筱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筱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107年8 月8 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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