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科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黃科維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科維及同案被告莊風欽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黃科維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莊風欽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