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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請停止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殷君宋雲淳林鈺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航
選任辯護人
賴俊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53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承審法官濫用司法權力、侵害人權之情事提出刑事自訴,為此請求鈞院裁定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 條及第333 條之情形為限。又停止審判,屬於訴訟程序範圍,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 條及第333 條之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此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

三、經查,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 條、第333 條規定之情形,自無上揭停止審判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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