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航
- 選任辯護人
- 賴俊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53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承審法官濫用司法權力、侵害人權之情事提出刑事自訴,為此請求鈞院裁定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 條及第333 條之情形為限。又停止審判,屬於訴訟程序範圍,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 條及第333 條之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此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
三、經查,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 條、第333 條規定之情形,自無上揭停止審判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