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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柏宇吳明蒼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訴字第66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愷泉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律師
被告
周佩賢
1          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壹、主刑部分及附表三編號7 詐騙時間及方法欄,雖有如附表所示誤寫情形,然前者已於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 頁事實欄、第7 頁至第11頁理由欄予以說明,復於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9頁之附表一、二,各明確區分、記載被告朱愷泉及周佩賢所涉認定之有罪部分,後者則於比對其他詐騙時間及方法欄後,顯知「假聲」為「假稱」之誤繕,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壹、主刑部分漏未敘明被告朱愷泉、周佩賢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附表編號,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7 詐騙時間及方法欄之「假聲」,顯屬誤寫。此既可由判決之事實欄、理由欄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朱愷泉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所│「朱愷泉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
│    │主文欄壹、主刑部分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
│    │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
│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周佩賢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所│「周佩賢犯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
│    │主文欄壹、主刑部分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
│    │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3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1頁│「……佯裝成李美貞姪女,假聲亟需借款周轉…│「……佯裝成李美貞姪女,假『稱』亟需借款周轉…│
│    │附表三編號7詐騙時間及│…」                                      │…」                                          │
│    │方法欄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