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63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惟琪廖棣儀莊書雯

原告
許毓璇
被告
陳德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171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6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