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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0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傅偉劉宇霖劉俊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池宜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25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池宜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