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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英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威勳
選任辯護人
羅盛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英雌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