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威勳
- 選任辯護人
- 羅盛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