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 原告
- 陳明文
- 訴訟代理人
- 施宣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佳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元律師
- 被告
- 黃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118 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羽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118 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