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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勇松曾正龍許筑婷

原告
黃越宏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被告
劉志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47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誹謗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自字第47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許筑婷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0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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