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得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2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得民夥同蕭佑恩(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222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16人,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23時36分許,聚集在告訴人楊士垚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之「00000000」餐廳前,以不詳利器刮劃毀損餐廳前木桌桌面,致不堪使用。嗣告訴人發現受損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