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08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愷嚴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51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愷嚴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胡愷嚴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自重及尊重他人,竟公然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裸露全身而為猥褻行為,使見聞之人產生驚嚇及厭惡感而引起心理不適,敗壞社會風氣,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併考量其素行、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5128號
被 告 胡愷嚴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愷嚴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晚間7時4分許,在○○市○○區
○○○路000號之ATT 4 Recharge大直商場內,因與前女友
許綾真發生爭執(所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前址不
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公然裸露全身而為猥褻之行為
。嗣員警據報到場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愷嚴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告之前女友許綾真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
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8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邱 曉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沈 郁 芸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