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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羽玄解怡蕙李佳靜

原告
陳明文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品元律師
被告
黃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118 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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