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 原告
- 黃越宏
- 訴訟代理人
- 詹晉鑒律師
- 被告
- 劉志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47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誹謗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自字第47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