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鍾雅蘭郭又禎涂光慧

原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送達代收人梁英傑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被告
沈康偉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