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郁心
- 選任辯護人
- 王立中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彥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69、6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陳郁心、陳彥棋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69、6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再開辯論。
一、被告陳郁心、陳彥棋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