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 原告
- 陳平和
- 訴訟代理人
- 洪條根律師
- 被告
- 周新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自字第8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自字第8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