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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郭嘉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唯心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欣瑜律師
被告
陳智輝
被告
徐明賢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郭芸言律師
被告
陳郁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