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唯心
- 選任辯護人
- 趙立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欣瑜律師
- 被告
- 陳智輝
- 被告
- 徐明賢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王聖傑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郭芸言律師
- 被告
- 陳郁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