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380號
- 原告
- 徐淑貞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被
告 林玉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 上列被告因
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2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380號
告 林玉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 上列被告因
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2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