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49號
- 自訴人
-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文杉
- 自訴代理人
- 陳麗玲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葉人中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李奇隆律師
- 代表人
- 王文杉
- 被告
- 曾韋禎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追加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韋禎均無罪。
理由
一、追加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或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被告刊登時間」欄、在「被告刊登頁面」欄之頁面,刋登「被告刊登內容及自訴人相關主張整理」欄字語,而涉犯「自訴法條」欄之法條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項證據章通則之規定,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又法院對妨害名譽罪於具體個案之解釋適用,因犯罪構成要件具相當程度之開放性與抽象性,有義務進行憲法取向的法律解釋,就相衝突的基本權或法益進行適切的利益衡量,尤其是善用立法者以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第311 條各款規定所授予法院之空間,平衡相互衝突之法益,藉以確定特定言論是否仍屬可罰。
三、追加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附表編號1至19刊登「聯合報刊登內容」欄之文章、被告坦承確有於前揭時地在個人臉書網頁上發表上開言論,及其個人臉書網頁發表上揭言論之截圖為其主要論據。
四、因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而妨害名譽罪章則正在藉由處罰特定構成要件該當之言論,藉以保障名譽法益。在此,憲法保障的人格基本權、名譽法益與言論自由之間,即生對立衝突,此時,必然有一方之權利主張必須退讓,方能維持憲法價值秩序的內部和諧。由於憲法所揭示的各種基本權,並沒有特定權利必然優先於另外一種權利的抽象位階關係存在,故在發生基本權衝突的情形時,就必須而且也只能透過進一步的價值衡量,來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就此,立法者即有「優先權限」(Vorrang)採取適當之規範與手段,於衡量特定社會行為態樣中相衝突權利的比重後,決定系爭情形中對立基本權利實現的先後。因此,妨害名譽罪之成立,除上開積極要件之外,立法者另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就誹謗罪設有「能證明其為真實」、「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又於刑法第311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等消極要件,即立法者以「真實性」、「公益性」與「善意」等阻卻違法事由,試圖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人格權之衝突。又針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以「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作為行為人行為時的合理查證或對事實查證之要求。就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則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至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而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倘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準此,法院即有義務於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本於上述各節,進行「個案取向衡量」,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藉由各該法益之最適實踐,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予以兼籌並顧,相互調和,而實現民主政治多元社會之價值。
五、又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而人格名譽權及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突時,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之規定。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對基本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規定。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定,不僅拘束立法者,亦拘束法院。因此,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 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爭論,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判決參照)。
六、經查:
㈠就附表編號1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4月8日發文,本人已經列舉出聯合報於4月7日刊登的漫畫,該漫畫抨擊民進黨阻止設立調閱小組;但事實上,民進黨確實有提案成立調閱小組。同時列舉民進黨的提案。因此,指責聯合報刊登該篇漫畫,惡質造假,是基於事實所做之理性評論(附件1,本院卷第299頁)。
2.被告於110年4月8日上午9點53分發表:「聯合報自打嘴巴因為國民黨團6日在立法院亂搞一通,提案要求蘇貞昌、林佳龍下台,還在裡面放了一堆抹黑、不實的內容,夾雜成立調閱委員會。當然是被民進黨否決掉。而面這種荒謬提案,民眾黨、時代力量可都投棄權票,而不是反對國民黨的亂搞喔。然後聯合報就如獲至寶,昨天登了這篇漫畫,惡質造假、抹黑蔡政府派出網軍、民進黨團,阻止調閱小組的成立。結果,就在昨天,民進黨團就在交通委員會提案成立調閱小組了。重重打臉惡質、造假的聯合報。【自證17,本院卷第39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53個按讚(13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惡質造假、抹黑蔡政府派出網軍、民進黨團、阻止調閱小組的成立。」、「惡質、造假的聯合報。」等語,「惡質、造假」此意均係指乃描述品行卑劣、不潔之意,用語不雅,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又發表:「聯合報自打嘴巴。因為國民黨團6日在立法院亂搞一通,提案要求蘇貞昌、林佳龍下台,還在裡面放了一堆抹黑、不實的內容,夾雜成立調閱委員會。當然是被民進黨否決掉。而面這種荒謬提案,民眾黨、時代力量可都投棄權票,而不是反對國民黨的亂搞喔。然後聯合報就如獲至寶,昨天登了這篇漫畫,惡質造假、抹黑蔡政府派出網軍、民進黨團,阻止調閱小組的成立。結果,就在昨天,民進黨團就在交通委員會提案成立調閱小組了。重重打臉惡質、造假的聯合報。是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依被告上開所發表文章則以相同手法,指摘聯合報公司為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之爛報。被告之舉已足使各地不特定或多數點閱瀏覽上開各文章之網路使用者,認定聯合報公司為宣傳中國試劑,並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之報社,致使聯合報公司之名譽於社會評價上受到嚴重貶損,名譽受到詆毀甚鉅。」。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訴人聯合報公司認被告言論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應認其為刑法第310條)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4月7日A13版報版漫畫【自證36,本院卷第127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其係評論「另一種災難」就太魯閣號事故究責,調閱小組、政黨、政府單位處理方式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㈡就附表編號2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4月17日發文,國防、外交都有機密的部分,不容對外洩露。美國總統拜登派遣代表團訪台,聯合報無視國家機密,透過立委吳斯懷窺伺訪團與國防部談論的機密内容,並透過特稿、不知名的資深媒體人聯手質疑。本人因此,指責聯合報該行為卑劣,是基於事實所做之理性評論。而確實孫聞詩也是名不見經傳(附件2,本院卷第300頁)。
2.被告於110年4月17日上午8點35分發表:「配合吳斯懷賣台,唱衰的聯合報美國總統拜登特使團訪台,規格之大、國際之矚目,都創下數十年之最。結果聯合報卑劣到,找了賣台劣將吳斯懷,去質疑國防部長行程。國防部長與美國何時會面、談了什麼,有什麼義務告知聯合報與賣台劣將?難道是要給他們去通報中國?更可笑的是,聯合報為了削弱此行的成就,居然找來一個連聽都沒聽過的所謂「資深媒體人」投書,鬼扯什麼私下說重話?聯合報是會觀落陰嗎?這麼厲害,還會不知道國防部長與美國談了什麼?真是惡質之尤的爛報。【自證18,本院卷第41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194個按讚(8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惡質之尤」、「爛報」之意均係指人所從事的活動,違背公共道德,而被眾人所唾棄之可恥的行為、令人感到羞恥的行為,「爛」字亦有形容品性惡劣,且不知自己所為是違背道德、良知之行為而仍任意、率性而為之意,用語不雅,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又發表:「配合吳斯懷賣台,唱衰的聯合報美國總統拜登特使團訪台,規格之大、國際之矚目,都創下數十年之最。結果聯合報卑劣到,找了賣台劣將吳斯懷,去質疑國防部長行程。國防部長與美國何時會面、談了什麼,有什麼義務告知聯合報與賣台劣將?難道是要給他們去通報中國?更可笑的是,聯合報為了削弱此行的成就,居然找來一個連聽都沒聽過的所謂「資深媒體人」投書,鬼扯什麼私下說重話?聯合報是會觀落陰嗎?這麼厲害,還會不知道國防部長與美國談了什麼?真是惡質之尤的爛報。」,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自訴法條,應認其為刑法第310條)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4月17日A4版「美團訪台邱國正赴閉門會談?官方3版本」【自證37,本院卷第129頁】、聯合報110年4月17日A4版「觀察站/謎之邱國正行程難解外界疑慮」【自證37,本院卷第129頁】、聯合報110年4月17日A13版「表面挺台私下說重話」【自證37,本院卷第131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美國訪台與我國軍方有無論及國防事務,人民是否有知的權利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㈢就附表編號3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4月28日發文,由於聯合報無聊炒作蔡英文領養退役工作犬,質疑「聯合報是忌妒自己只能當中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首先,此為問句,是對聯合報的心態提出質疑。關於聯合報與中國政府的關係,已於109年度自字第70號之答辯狀的肆、二條目中闡明即除了造假,聯合報親中形象更深入台灣人心。在2019年5月10日,台灣媒體大陣仗組團前往中國北京出席由北京日報報業集團主辦、旺旺中時媒體集團協辦的「第4屆兩岸媒體人北京峰會」,聆聽中國全國政協主席汪洋大吹「一國兩制」,要媒體界朋友共同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並訓斥台灣政府可能連兩年後的事都保證不了,美國人就是把台灣當棋子,台獨想要靠美國人是靠不住的。除了身為半個主人的旺中集團以外。聯合報系派出6位高層出席,包括經濟日報社長:黃素娟、經濟日報總主筆兼副社長翁得元、聯合報總編輯范凌嘉、經濟日報大陸事務總監劉秀珍、聯合報大陸新聞中心主任汪莉絹、聯合數位文創董事長李彥甫,陣容最為浩大。蘋果日報曾於2019年5月13日A5版完整刊載出席名單」。
2.被告於110年4月28日下午2點59分發表:「聯合報是忌妒自己只能當中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聯合報無聊到不可思議,居然連蔡英文總統領養退休工作犬,都能大作文章。但是看完報導內容,完全感受不到不當的點在哪。只有滿滿的酸意。公益工作犬平常勞苦功高,幫他們在退休後,找到適合、條件優渥的主人收養,這也是工作犬系統的重要支援工作。總統有官邸住,本身的經濟條件也優渥,資源、人脈更是豐厚。還有比給總統收養更好的待遇嗎?要說消防署為了總統改規定。原來消防署是因為去年HOPE被領養後,自己跑走,引發愛狗人士譁然,要求消防署檢討。消防署才修改規定,必須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而且說真的,就算改又怎樣,讓有能力、有資源、社會高度矚目的有力人士來領養,有錯嗎?養這種退休工作犬,不但開銷驚人,而且沒幾年就會面臨狗的去世。真的要作秀、要炫耀的人,幹嘛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不然,馬英九也去領養啊!不過馬英九養馬小九都要用特別費的,他會有愛心照顧這種老狗,我是不相信啦!為什麼連這都能酸?難道是聯合報是忌妒自己只能當中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還有,在裡面跟著無病呻吟的,就有何宗勳。那個什麼都要參一腳的所謂「環團」代表喔!【自證19,本院卷第43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609個按讚(31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是忌妒自己只能當中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聯合報無聊到不可思議,居然連蔡英文總統領養退休工作犬,都能大作文章。但是看完報導內容,完全感受不到不當的點在哪。只有滿滿的酸意。公益工作犬平常勞苦功高,幫他們在退休後,找到適合、條件優渥的主人收養,這也是工作犬系統的重要支援工作。總統有官邸住,本身的經濟條件也優渥,資源、人脈更是豐厚。還有比給總統收養更好的待遇嗎?要說消防署為了總統改規定。原來消防署是因為去年HOPE被領養後,自己跑走,引發愛狗人士譁然,要求消防署檢討。消防署才修改規定,必須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而且說真的,就算改又怎樣,讓有能力、有資源、社會高度矚目的有力人士來領養,有錯嗎?養這種退休工作犬,不但開銷驚人,而且沒幾年就會面臨狗的去世。真的要作秀、要炫耀的人,幹嘛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不然,馬英九也去領養啊!不過馬英九養馬小九都要用特別費的,他會有愛心照顧這種老狗,我是不相信啦!為什麼連這都能酸?難道是聯合報是忌妒自己只能當中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還有,在裡面跟著無病呻吟的,就有何宗勳。那個什麼都要參一腳的所謂『環團』代表喔!」」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總統獨『樂樂』/上】明星犬退役現身總統官邸蔡英文遭質疑特權認養【自證38,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46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領養退役犬規定有無為配合特權而修改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㈣就附表編號4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4月28日第2篇發文,一樣是針對聯合報無聊炒作蔡英文領養退役 工作犬;關於中國主子的部分,已於109年度自字第70號之答辯狀的肆、二條目闡明」。並於文章中說明清楚消防署修改規定的緣由,與聯合報的指控完全不一致,因此合理評論聯合報刻意造謠、抹黑。
2.被告於110年4月28日下午4點15分發表:「惡質聯合報顛倒消防署修改規定聯合報為了配合中國主子抹黑蔡英文總統,連她領養退休工作犬都要打。說消防署為了拍馬屁而修改規定。但我找了一下,原來消防署是因為去年HOPE被領養後,自己跑走,引發愛狗人士譁然,要求消防署檢討。消防署才修改規定,必須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所以,這種刻意造謠、抹黑的聯合報,到底還有什麼存在的價值?https://www.cna.com.tw/news/ahel/000000000000.aspx退休搜救犬Hope認養近一天走失尋獲消防署帶離認養人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0000000參與氣爆、震災搶救退役「毛英雄」開放認養https://news.ltn.com.tw/nevvs/society/breakingnews/0000000搜救犬除役找認養人特搜隊3階審核: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自證20,本院卷第45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74個按讚(28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惡質聯合報顛倒消防署修改規定聯合報為了配合中國主子抹黑蔡英文總統,連她領養退休工作犬都要打。說消防署為了拍馬屁而修改規定。但我找了一下,原來消防署是因為去年HOPE被領養後,自己跑走,引發愛狗人士譁然,要求消防署檢討。消防署才修改規定,必須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所以,這種刻意造謠、抹黑的聯合報,到底還有什麼存在的價值?」(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6頁至第257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總統獨『樂樂』/下】消防署默默修改搜救犬領養規定立委:拍蔡英文馬屁?【自證39,本院卷第147頁至第158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領養搜救犬修改規定有無特權介入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㈤就附表編號5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8日發文,聯合報當天指控外交部不管印度駐館的重症染疫人員,但事實上,包機5月8下午就飛抵台灣。這不就是假新聞?(附件3,本院卷第301頁)。
2.被告於110年5月8日下午2點12分發表:「不寫假新聞就不是聯合報。聯合報今天大喇喇地寫假新聞,說外交部不管印度駐館的重症染疫人員。結果包機下午就要飛抵台灣了,直接被打臉。可憐啊!丟臉啊!【自證21,本院卷第47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382個按讚(23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不寫假新聞就不是聯合報聯合報今天大喇喇地寫假新聞,說外交部不管印度駐館的重症染疫人員。結果包機下午就要飛抵台灣了,直接被打臉。可憐啊!丟臉啊!」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5月8日A4版「包機還在喬重症駐印人員回不來」【自證40,本院卷第159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欲以包機方式將重症之駐外人員載運返台醫治而尚未回定案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㈥就附表編號6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9日發文,本人列舉當天各報關於九二共識新聞,確實只有聯合報大肆吹捧;因此合理評論聯合報親中,充滿卑躬屈膝的奴才樣(附件4,本院卷第302頁)。
2.被告於110年5月9日上午8點15分發表:「只剩聯合報在捧九二共識。馬英九昨天又提九二共識,但效果奇差無比,只有那些低水準的馬迷在自爽。自由只用A2角落超小篇幅撻伐。中時也用A2角落超小篇幅,而且看起來也不像在稱許馬。只剩馬迷兼親中的聯合報,用A9版超大篇幅在大作,而該版其他的篇幅都是親中、捧中的內容。不只如此,言論版還有當年當威權打手、痛罵共匪的主筆黃年,幫著替中國恐嚇要台灣接受九二共識。聯合報這種卑躬屈膝的奴才樣,可悲啊!【自證22,本院卷第49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05個按讚(11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這種卑躬屈膝的奴才樣,可悲啊!」(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9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卑躬屈膝」、乃形容没有骨氣,奉承討好的醜態;「奴才樣」本意為罵人話,意為無用之人,只配為奴;「可悲啊!」描述令人悲傷之意,用語不雅,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又其中:「只剩聯合報在捧九二共識。馬英九昨天又提九二共識,但效果奇差無比,只有那些低水準的馬迷在自爽。自由只用A2角落超小篇幅撻伐。中時也用A2角落超小篇幅,而且看起來也不像在稱許馬。只剩馬迷兼親中的聯合報,用A9版超大篇幅在大作,而該版其他的篇幅都是親中、捧中的內容。不只如此,言論版還有當年當威權打手、痛罵共匪的主筆黃年,幫著替中國恐嚇要台灣接受九二共識。聯合報這種卑躬屈膝的奴才樣,可悲啊!」,是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依被告上開所發表文章則以相同手法,指摘聯合報公司為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之爛報。被告之舉已足使各地不特定或多數點閱瀏覽上開各文章之網路使用者,認定聯合報公司為宣傳中國試劑,並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之報社,致使聯合報公司之名譽於社會評價上受到嚴重貶損,名譽受到詆毀。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以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應認其為刑法第310條)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5月9日A9版「馬籲兩岸重開機回歸原版九二共識」【自證41,本院卷第161頁】」、「聯合報110年5月9日A12版「中共九二共識兩手策略」【自證41,本院卷第163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政治立場是否回歸九二共識等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㈦就附表編號7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17日發文,本人就聯合報趙秉儀投書,鼓吹中國疫苗,提出質疑。就公然支持中國疫苗的部分,合理評論聯合報邪惡(附件5,本院卷第303頁)
2.被告於110年5月17日上午7點17分發表:「聯合報比中國時報還邪惡我始終認為,聯合報比中國時報還邪惡。今日聯合報就有一篇推銷中國疫苗的投書。這位名為「趙秉儀」的護理師,首先查無其人。但她抹黑的手法又如此熟練,在罵范雲時敢點名,在影射某立委時,又不敢點名了;因為她知道這種抹黑只要一點名,立刻挨告;某立委沒注意到,也有無數眼睛在盯。然後最終的目的,就是推銷中國疫苗。連中國時報都沒那麼明目張膽,聯合報做到了【自證23,本院卷第51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435個按讚(57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比中國時報還邪惡。我始終認為,聯合報比中國時報還邪惡。今日聯合報就有一篇推銷中國疫苗的投書。這位名為『趙秉儀』的護理師,首先查無其人。但她抹黑的手法又如此熟練,在罵范雲時敢點名,在影射某立委時,又不敢點名了;因為她知道這種抹黑只要一點名,立刻挨告;某立委沒注意到,也有無數眼睛在盯。然後最終的目的,就是推銷中國疫苗。連中國時報都沒那麼明目張膽,聯合報做到了。」(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61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5月17日A12版「政治正確干擾何時有救命疫苗」【自證42,本院卷第165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疫情嚴峻疫苗如何取得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㈧就附表編號8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19日發文,該篇完全是在評論中國時報,與聯合報何關?
2.被告於110年5月19日上午8點29分發表:「舔中礙台中國時報豈能輸給聯合報我昨天說過了,中國認知戰四寶,就是封城、普篩、方艙、疫苗。其中疫苗是最中國最盡力在推動的。聯合報前幾天找了來路不明的「護理師」投書,搶下推薦中國疫苗的先機。中國時報應該非常不好受,可能內部大為震動。所以今天又用更大的篇幅來吹捧中國疫苗了。首先用A3全版,詆毀台灣的疫苗,把蔡英文支持台灣疫苗,都抹黑為炒股、政治干預;然後透過兩個買辦政客來吹嘘中國疫苗,最後更是完全引述中國疫苗廠的說法,大吹中國疫苗有多好。A12言論版,還找來老同事投書,把中國疫苗吹上天。說真的,如果中國的醫學可信的話。為什麼黃安要回台灣就醫?你連就醫都不敢的國家,還相信他們用病毒做成的疫苗打入人體?這不是自殺嗎?【自證24,本院卷第53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309個按讚(35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舔中礙台中國時報豈能輸給聯合報我昨天說過了,中國認知戰四寶,就是封城、普篩、方艙、疫苗。其中疫苗是最中國最盡力在推動的。聯合報前幾天找了來路不明的『護理師』投書,搶下推薦中國疫苗的先機。中國時報應該非常不好受,可能內部大為震動。所以今天又用更大的篇幅來吹捧中國疫苗了。首先用A3全版,詆毀台灣的疫苗,把蔡英文支持台灣疫苗,都抹黑為炒股、政治干預;然後透過兩個買辦政客來吹嘘中國疫苗,最後更是完全引述中國疫苗廠的說法,大吹中國疫苗有多好。A12言論版,還找來老同事投書,把中國疫苗吹上天。說真的,如果中國的醫學可信的話。為什麼黃安要回台灣就醫?你連就醫都不敢的國家,還相信他們用病毒做成的疫苗打入人體?這不是自殺嗎?」(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63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5月17日A12版「政治正確干擾何時有救命疫苗」【自證43,本院卷第167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疫情嚴峻疫苗如何取得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㈨就附表編號9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20日發文,本人列舉聯合報當天社論、特稿,合理評論為什麼 聯合報公然支持中國疫苗,並把防疫表現差強人意的侯友宜捧上天(附件6,本院卷第304頁)。
2.被告於110年5月20日上午7點24分發表:「聯合報今日下限超經典今日聯合報太讓人目瞪口呆了,戒嚴時期的倒著看,今天完全適用。首先,聯合報正式用社論,宣布他們對中國疫苗的支持,還瘋狂唱衰台灣疫苗。說真的,聯合報真的挺中國疫苗的話,拜託請2019年去向汪洋嗑頭的那些高層,以及黃國樑、李光儀、林河名、林新輝等編採主管攜家帶眷,一起去中國打嘛!是驢是馬,打了就知道。此外,這波疫情,表現荒腔走板的應該是是侯友宜吧,結果聯合報兩篇特稿都寫反了,要顛倒看才行吧!不得不提那位把侯友宜吹上天的資深記者蔡蕙萍,她當年就是大張旗鼓地聲討高鐵使用「Baby Changing」標示尿布台,結果被徹底打臉的那位蠢材。果然,她的品味就是這樣低劣【自證25,本院卷第55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305個按讚(18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今日下限超經典今日聯合報太讓人目瞪口呆了,戒嚴時期的倒著看,今天完全適用。首先,聯合報正式用社論,宣布他們對中國疫苗的支持,還瘋狂唱衰台灣疫苗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5月20日A6版「觀察站/雙北防疫狠超車中央地方角力」【自證44,本院卷第169頁】」、「聯合報110年5月20日A3版「觀察站/防疫模範生上戰場卻荒腔走板」【自證44,本院卷第171頁】」、「聯合報110年5月20日A2版「聯合報社論/疫苗問題十萬火急政府勿再政治操作」【自證44,本院卷第173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地方政府為了要找出隱形帶原者而針對普篩部分與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不同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㈩就附表編號10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31日發文,本人列舉當日新聞,比對聯合報、中國時報完全 用一樣的内容、角度、素材抹黑國產疫苗,質疑這背後有來自中國中央廚房的指揮完全是基於事實的合理評論(附件7,本院卷第305頁)。
2.被告於110年5月31日上午8點21分發表:「時代力量、聯合中時都淪中國的抹黑國產疫苗大隊時力黨主席陳椒華28日抹黑疫苗,現在看來就是時力全黨的基調。立法院時力黨團昨深夜就以彷彿國民黨當年抹黑宇昌案、抹黑翁啟惠一樣去抹黑國產疫苗。而且時力這過去就有前科了。時力副秘書長張衞航,當年就幫協助劉憶如作假的公務員辯護,他太太則護航劉憶如,撰寫特稿抹黑蔡英文。除了時力。聯合、中時兩報,今天都用兩個版的下面,分別搭配自購疫苗受阻、紓困引發地方質疑,去抹黑國產疫苗;而且內容都一樣,同樣找根本不能代表民進黨的高嘉瑜、潘建志來噴。也不免讓人懷疑,這是不是他們實質編輯汪洋直接下令,要他們這樣搞的?https://www.facebook.com/grant0516/posts/0000000000000000時代力量何以能夠腦殘、反智至此?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0000000指揮中心深夜說明:國內外3千萬劑疫苗均為預採購模式【自證26,本院卷第57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59個按讚(27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時代力量、聯合中時都淪中國的抹黑國產疫苗大隊(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67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5月31日A3版『高端、聯亞2國產疫苗疾管署28日已簽約』【自證45,本院卷第175頁】」、「聯合報110年5月31日A3版「疫苗炒股?綠委:政府應自清」【自證45,本院卷第175頁】」、「聯合報110年5月31日A4版「范綱皓護航國產疫苗?高層傻眼」【自證45,本院卷第177頁】」、「聯合報110年5月31日A4版『冷眼集/又見謬論綠營信用快破產』【自證45,本院卷第177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某國產疫苗股價飆漲,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發動偵查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十一)就附表編號11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6月1日發文,本人列舉當日新聞,比對聯合報、中國時報,質疑他們聽從中國指揮,做出親中反台的新聞。並質疑汪洋是否為兩報的實質總編輯(附件8,本院卷第306頁),關於聯合報與中國政府的關係,已於109年度自字第70號之答辯狀的肆、二條目中闡明(詳前編號3所述)。
2.被告於110年6月1日上午7點19分發表:「聯合中時又聽汪洋的話?聯合報、中國時報,今日抹黑的口徑更一致,幾乎是兩份完全相同的報紙。頭版頭都拿蔡英文的話來扭曲,護航自購疫苗;A2版都在歌頌自購疫苗,抹黑質疑的聲音,聯合報還特地趁機挑撥蔡蘇關係,社論都在砲轟FDA管制疫苗審查;A3版全面抹黑國產疫苗。對了,頭版頭另條新聞,則是唱衰疫情趨緩,這該不會是兩報的實質總編輯汪洋,親自給下令的吧!要說這背後沒有中國介入,鬼才相信【自證27,本院卷第59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301個按讚(37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抹黑質疑」、「唱衰疫情趨緩」等語對聯合報公司為謾罵、「同年6月1日上午7點19分之文章引用「抹黑」比喻醜化人或事物的形象;「唱衰」意旨不看好(有鄙視的意思)之意,用語不雅,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又發表:「聯合中時又聽汪洋的話?聯合報、中國時報,今日抹黑的口徑更一致,幾乎是兩份完全相同的報紙。頭版頭都拿蔡英文的話來扭曲,護航自購疫苗;A2版都在歌頌自購疫苗,抹黑質疑的聲音,聯合報還特地趁機挑撥蔡蘇關係,社論都在砲轟FDA管制疫苗審查;A3版全面抹黑國產疫苗。對了,頭版頭另條新聞,則是唱衰疫情趨緩,這該不會是兩報的實質總編輯汪洋,親自給下令的吧!要說這背後沒有中國介入,鬼才相信。」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訴人聯合報公司認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認其為刑法第310條)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6月1日頭版、A2版、A3版【自證46,本院卷第179頁至第183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某國產疫苗股價飆漲,宣示有無炒股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十二)就附表編號12部分:
1.被告辯稱:2021年6月3日發文,本人列舉聯合報黃國樑臉書文章,指出其詛咒台灣疫情爆發的心態。甚至連評論都談不上(附件9,本院卷第307頁)。 又辯稱:其係被告針對「聯合報記者黃國樑」文章評論,自訴人聯合報公司非直接被害人等語。然則,自訴人聯合報公司為法人,法人為一組織體,必須由機關(自然人)代表為之,其機關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在法律上視為法人本身之行為。是以,代表法人之機關(自然人),僅為法人組織之部門,該機關在其代表之權限範圍內所為之行為,視同法人親自所為之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論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言論,縱係被告針對「聯合報記者黃國樑」文章評論,然因「聯合報記者黃國樑」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員工,其所為對外行為,實質上仍視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本身之意思或行為,是被告以前開言論,當與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具直接關係,是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亦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附此敘明。
2.被告於110年6月3日下午3點4分發表:「聯合報高層竟然詛咒台灣每天3000人確診,無論如何就是想看到中國國藥、科興疫苗來台。黃國樑https://www.facebook.com/gregory0909【自證28,本院卷第61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357個按讚(1則留言,6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高層竟然詛咒台灣每天3000人確診」等語。「詛咒」,乃指用惡毒的言語咒罵,或祈求鬼神降禍他人等節,以上均為負面否定描述,足以損毁他人名譽之意,用語不雅,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又發表:「聯合報高層竟然詛咒台灣每天3000人確診,無論如何就是想看到中國國藥、科興疫苗來台。」(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71頁),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訴人聯合報公司認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認其為刑法第310條)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雖主張並無報導,但引用員工黃國樑臉書內容:「如果是以下的狀況:印度變種侵入臺灣,每天兩千人確診、三、五十人死亡,病毒像燎原之火撲向每一個角落。但沒有一劑歐美疫苗可以救援,國產疫苗解盲失貶,或保護力奇低形同無效。這時,臺灣仍然不用國藥、科興,寧願採取全民染疫以達成群體免疫,臺灣死亡近百萬人,那我就向臺灣人致敬,並豪不遲疑地斷言,這下你們真可以宣布臺灣獨立了。看似堅決而瀟灑的任性,不是因為你們還有選擇罷了!」【自證53,本院卷第361頁】、【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72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疫情造成傷亡,建議使用國際認證疫苗,以達群體免疫等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十三)就附表編號13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6月10日發文,本人列舉聯合報惡意抹黑第二類人員施打疫苗的報導,評論這是為了掩護親中政權不斷爆發的疫苗特權施打風暴。完全是基於事實所做的合理評論(附件10,本院卷第308頁)。
2.被告於110年6月10日上午9點50分發表:「聯合報又在竹篙湊菜刀聯合報為了掩護他們親中政權不斷爆發的疫苗特權施打風暴,居然把依法、依規定造冊施打的對象拖下水,抹黑為特權、插隊。事實上,指揮中心早就宣布,維持防疫體系運作的中央,地方重要官員,都是第二類施打對象,包括蘇貞昌、陳時中,各地方首長都是據此施打的。丁怡銘天天要與行政院長、中央各部會官員開會,顧立雄、陳明通都是國安團隊成員。想想之前總統府有個文官染疫、經濟部官員染疫,大家不是在緊張總統、副總統、王美花、顧立雄是不是有接觸到?那丁怡銘、顧立雄、陳明通依法、依規定接受接種,有什麼不對?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0000000AZ疫苗再到貨近20萬劑4/12起開放第二、三類對象接種【自證29,本院卷第63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09個按讚(10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又在竹篙湊菜刀聯合報為了掩護他們親中政權不斷爆發的疫苗特權施打風暴,居然把依法、依規定造冊施打的對象拖下水,抹黑為特權、插隊(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73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6月10日A3版「插隊打疫苗第二類官員搶打」【自證47,本院卷第185頁】」、「聯合報110年6月10日頭版「丁怡銘打疫苗惹特權爭議」【自證47,本院卷第187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第二類官員如何認定,是否有特權之嫌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十四)就附表編號14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6月12日發文,本人列舉聯合報社論與過往報導,質疑3個月前 被聯合報痛罵的AZ疫苗,現在為了抹黑國產疫苗,又變成最好的疫苗(附件11,本院卷第309頁),並引述周玉蔻在6月11日的節目中所提及聯合報是賣國賊(https://www.facebook.com/yuhkow. chou/videos/00000000000000000,13:46) 。
2.被告於110年6月12日上午10點49分發表:「事隔三月聯合報把AZ疫苗從最爛變最好還記得三個月前,台灣剛打AZ疫苗,聯合報怎麼抹黑的。還有社論狂罵一輪。現在國產疫苗露曙光了,也傳出台灣因為要確保國內的生產量能,拒絕代工3億劑AZ疫苗,只願意代工1億劑,因此告吹。結果那個兩個月前最爛的AZ疫苗,在聯合報眼中,搖身一變成為最好疫苗了。説真的,如果沒有國產疫苗,而接受代工疫苗的話。聯合報會怎麼罵?這麼爛的疫苗.還要代工3億劑,簡直喪權辱國、唾面自乾。套一句周玉蔻昨天講的,聯合報是賣國賊!【自證30,本院卷第65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950個按讚(156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事隔三月聯合報把AZ疫苗從最爛變最好。還記得三個月前,台灣剛打AZ疫苗,聯合報怎麼抹黑的。還有社論狂罵一輪。現在國產疫苗露曙光了,也傳出台灣因為要確保國內的生產量能,拒絕代工3億劑AZ疫苗,只願意代工1億劑,因此告吹。結果那個兩個月前最爛的AZ疫苗,在聯合報眼中,搖身一變成為最好疫苗了。説真的,如果沒有國產疫苗,而接受代工疫苗的話。聯合報會怎麼罵?這麼爛的疫苗還要代工3億劑,簡直喪權辱國、唾面自乾。套一句周玉蔻昨天講的,聯合報是賣國賊!(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75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3月20日A2版「疫苗疑慮重重,官員分批示範就能解決?」【自證48,本院卷第189頁】」、「聯合報110年6月11日A12版「拒絕外國投資疫苗目光短淺」【自證48,本院卷第191頁】」、「聯合報110年6月11日A12版「為國產疫苗捨代工不智之舉」【自證48,本院卷第191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疫苗自製或投資國外生產疫苗、代工孰重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十五)就附表編號15部分:
1.被告辯稱:6月15日發文,本人指出當日聯合報即時新聞造假,影響高端股價。事實上 聯合報當天確實發出假新聞,而且事後就更正(附件12,本院卷第310頁)聯合報甚至推播該則假新聞,而就當日的股價來看,高端確實受到聯合報假新聞的影響,而瞬間拉抬(附件13,本院卷第311頁)本人完整舉證,認證聯合報的假新聞影響股價,是依據事實做合理評論。
2.被告於110年6月15日下午8點40分發表:「明明是聯合報烏龍新聞聯合報主管還要怪指揮中心早上有個「鏡週刊」的菲律賓疫苗的新聞,記者是聯合報出身,有很多黑歷史,曾經一度在「上報」期間,瘋狂發假新聞攻撃賴清德內閣。我對這人是很不以為然的。這條新聞,後來證實是烏龍。而早上指揮中心的記者會,陳宗彥從頭到尾都沒證實這件事,但是率先亂寫的就是「聯合報」。指揮中心後來也很傻眼,連忙發聲明表示,陳宗彥沒這樣說。而「聯合報」在1007發了這條假新聞後,高端股價就谷底反彈了。看來,似乎是「聯合報」比較在意高端的股價?最好笑的是,烏龍報導是前「聯合報」記者發的,把陳宗彥沒説過的話塞到他嘴裡的也是「聯合報」記者。結果這位「聯合報」主管居然也發假訊息,跟著抹黑CDC。真是笑死人。如果不是「聯合報」亂發,為什麼要改標題?講另個題外話。2011年有群天龍國記者發起網路連署,在抹黑、醜化、踐踏老農津貼,說他們不支持提高老農津貼的總統候選人。結果參與連署的都是天龍、外省、統媒記者.這位「聯合報」主管是發起人,而這位「鏡週刊」的烏龍記者,當時是連署人呢!好笑的是,後來馬英九也支持提高老農津貼。這群政媒打手們馬上裝做沒這件事,乖乖歸隊投馬英九。2021/6/15 09:30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國防疫會議會後記者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IT44uZ-mTM&feature=youtu.be舊標:指揮中心證實菲律賓來函要台灣國產疫苗新標:菲律賓來函要台灣國產疫苗?指揮中心:有在尋找合作國家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0000000【自證31,本院卷第67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463個按讚(61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明明是聯合報烏龍新聞聯合報主管還要怪指揮中心早上有個『鏡週刊』的菲律賓疫苗的新聞,記者是聯合報出身,有很多黑歷史,曾經一度在「上報」期間,瘋狂發假新聞攻撃賴清德內閣。我對這人是很不以為然的。這條新聞,後來證實是烏龍。而早上指揮中心的記者會,陳宗彥從頭到尾都沒證實這件事,但是率先亂寫的就是『聯合報』。指揮中心後來也很傻眼,連忙發聲明表示,陳宗彥沒這樣說。而『聯合報』在1007發了這條假新聞後,高端股價就谷底反彈了。看來,似乎是『聯合報』比較在意高端的股價?最好笑的是,烏龍報導是前『聯合報』記者發的,把陳宗彥沒説過的話塞到他嘴裡的也是『聯合報』記者。結果這位「聯合報」主管居然也發假訊息,跟著抹黑CDC。真是笑死人。如果不是「聯合報」亂發,為什麼要改標題?講另個題外話。2011年有群天龍國記者發起網路連署,在抹黑、醜化、踐踏老農津貼,說他們不支持提高老農津貼的總統候選人。結果參與連署的都是天龍、外省、統媒記者這位『聯合報』主管是發起人,而這位『鏡週刊』的烏龍記者,當時是連署人呢!好笑的是,後來馬英九也支持提高老農津貼。這群政媒打手們馬上裝做沒這件事,乖乖歸隊投馬英九(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菲律賓來函要臺灣國產疫苗?指揮中心:有在尋找合作國家」【自證49,本院卷第193頁至第220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其係評論世界各國是否願意購買國產疫苗?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十六)就附表編號16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6月16日發文,本人列舉出相關事證,證明聯合報6月15日的假新聞確實影響高端股價。此為就事實論事實(附件14,本院卷第312頁)。
2.被告於110年6月16日上午7點32分發表:「士檢查炒作高端股價請先查聯合報假新聞。今天聯合報大肆炒作高端疑似炒作股價,士檢要偵查。但昨天高端的股價的反彈,明明就是因為聯合報的假新聞。昨天上午的指揮中心記者會,陳宗彥從頭到尾都沒說菲律賓要採認台灣的EUA;但聯合報在記者會結束後,立刻發即時,造假新聞說「指揮中心證實」;聯合報臉書也馬上推播。指揮中心發現被惡質塞入沒說過的話,連忙表明,從頭到尾都沒這樣說,請相關報導務必更正。所以聯合報的假新聞才改標題。注意看就知道,10點時高端還是跌停,聯合報假新聞是10點7分出爐的,高端在10點20分的分盤交易就打開跌停,一路飆漲。不就是聯合報假新聞的作用?士檢查炒作高端股價,務必先查聯合報假新聞。為什麼陳宗彥明明沒說的事,聯合要造假是「指揮中心證實」?2021/6/15 09:30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國防疫會議會後記者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IT44uZ-mTM舊標:指揮中心證實菲律賓來函要台灣國產疫苗新標:菲律賓來函要台灣國產疫苗?指揮中心:有在尋找合作國家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0000000【自證32,本院卷第69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59個按讚(31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士檢查炒作高端股價請先查聯合報假新聞今天聯合報大肆炒作高端疑似炒作股價,士檢要偵查。但昨天高端的股價的反彈,明明就是因為聯合報的假新聞。昨天上午的指揮中心記者會,陳宗彥從頭到尾都沒說菲律賓要採認台灣的EUA;但聯合報在記者會結束後,立刻發即時,造假新聞說「指揮中心證實」;聯合報臉書也馬上推播。指揮中心發現被惡質塞入沒說過的話,連忙表明,從頭到尾都沒這樣說,請相關報導務必更正。所以聯合報的假新聞才改標題。注意看就知道,10點時.高端還是跌停,聯合報假新聞是10點7分出爐的,高端在10點20分的分盤交易就打開跌停,一路飆漲。不就是聯合報假新聞的作用?士檢查炒作高端股價,務必先查聯合報假新聞。為什麼陳宗彥明明沒說的事,聯合要造假是「指揮中心證實」?(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80頁至第281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6月16日頭版「高端申請EUA 最快7月審」【自證50,本院卷第221頁】」、「聯合報110年6月16日A2版「高端內線追藏鏡人」【自證50,本院卷第223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國產高端疫苗的緊急授權程序、股價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十七)就附表編號17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6月18日發文,本人列舉當日新聞,比對聯合報、中國時報,疑似又聽從中國指揮,造假政府強逼接種國產疫苗。並指出,兩報報導都以「本報記者」,迴避記者具名。因造假新聞太為拙劣,評論其為人渣報(附件15,本院卷第313頁)。
2.被告於110年6月18日上午7點22分發表:「又是汪洋總編下令造假?兩大人渣報今天又有泯滅人性、突破文盲下限的假新聞演出,而且因為太丟臉,這次沒有記者敢掛名,有志一同都用「本報記者」,大概又是汪洋總編下令的。全國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為將來的大規模施打疫苗預做準備,在調查意願時聲明,大規模施打時無法自選廠牌。所以註明「如有員工不願施打國產疫苗或指定特定疫苗者,請勿列入名冊」。這只要有小學中文能力的人都知道,這段文字是說明,選擇大規模施,就無法選擇廠牌;居然被一堆有唸過博士、靠文字吃飯的人直接扭曲是「造冊打國產疫苗」。明明全國工業區廠商協造會也出面打臉了兩大人渣報還是可以視若無睹,直接造假。指揮中心不辦嗎?藍營稱政府逼工業區打國產疫苗廠商總會發聲明狠打臉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0000000【自證33,本院卷第71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331個按讚(35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又是汪洋總編下令造假?兩大人渣報今天又有泯滅人性、突破文盲下限的假新聞演出,而且因為太丟臉,這次沒有記者敢掛名,有志一同都用『本報記者』,大概又是汪洋總編下令的。全國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為將來的大規模施打疫苗預做準備,在調查意願時聲明,大規模施打時無法自選廠牌。所以註明「如有員工不願施打國產疫苗或指定特定疫苗者,請勿列入名冊」。這只要有小學中文能力的人都知道,這段文字是說明,選擇大規模施,就無法選擇廠牌;居然被一堆有唸過博士、靠文字吃飯的人直接扭曲是『造冊打國產疫苗』。明明全國工業區廠商協造會也出面打臉了兩大人渣報還是可以視若無睹,直接造假。指揮中心不辦嗎?(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83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6月18日A2版「願打國產才造冊惹議」【自證51,本院卷第225頁】」、「聯合報110年6月18日A2版「工業局:沒要求必須打國產」【自證51,本院卷第225頁】」、「聯合報110年6月18日A2版「勞工只能被迫當白老鼠」【自證51,本院卷第225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國人可自行選擇施打疫苗種類?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十八)就附表編號18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6月21日發文,本人列舉當日聯合報特稿,内容完全站在香港觀點,逼宮政府 接受一中。完全是基於事實所做的合理評論(附件16,本院卷第314頁)。
2.被告於110年6月21日上午9點3分發表:「聯合報幫中國逼宮台灣接受一中承諾書聯合報今天刊出這篇特稿,整個不演了,香港會有反送中,是蔡政府害的,害他們要訂逃犯條例;馬政府過去好好舔中,所以一中承諾書可以不用簽,是蔡政府打壞兩岸關係,才搞到這樣。這完全就是國台辦、林鄭月娥立場啊!【自證34,本院卷第73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29個按讚(22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幫中國逼宮台灣接受一中承諾書聯合報今天刊出這篇特稿,整個不演了,香港會有反送中,是蔡政府害的,害他們要訂逃犯條例;馬政府過去好好舔中,所以一中承諾書可以不用簽,是蔡政府打壞兩岸關係,才搞到這樣。這完全就是國台辦、林鄭月娥立場啊!」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6月21日A9版『台港降冰點陸委會做好準備了嗎』【自證52,本院卷第227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台港國際關係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十九)就附表編號19部分:
1.被告辯稱:6月22日發文。當天立陶宛宣布捐贈台灣疫苗,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就嘲諷台灣 是疫苗乞丐。本人就聯合報長期親中、貶台、酸台之行為,就此言論做出合理評論(附件17,本院卷第315頁)。又辯稱:其係被告針對「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文章評論,自訴人聯合報公司非直接被害人等語。然如前六、(十二)所述,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言論,縱係被告針對「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文章評論,然因「聯合報記者李光儀」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員工,其所為對外行為,實質上乃視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本身之意思或行為,是被告以前開言論,當與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具直接關係,是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亦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附此敘明。
2.被告於110年6月22日下午8點4分發表:「聯合報記者是這樣酸立陶宛捐台灣疫苗的聯合報自從日本、美國捐台灣疫苗後,就徹底崩潰,跟著中國共產黨、國民黨、環球時報論調在狗吠火車。今天立陶宛宣布捐贈台灣疫苗,聯合報大記者馬上就開酸。平常發臉書是這樣程度,也難怪他在聯合報具名的文章,都是要收費才能看。因為怕大家看了會吐翻他啊!一個具名報導、評論不敢公諸於世的膽小鬼,又怎麼好意思質疑別人臉書不開放給網軍留言?【自證35,本院卷第75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19個按讚(9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記者是這樣酸立陶宛捐台灣疫苗的聯合報自從日本、美國捐台灣疫苗後,就徹底崩潰,跟著中國共產黨、國民黨、環球時報論調在狗吠火車。今天立陶宛宣布捐贈台灣疫苗,聯合報大記者馬上就開酸。平常發臉書是這樣程度,也難怪他在聯合報具名的文章,都是要收費才能看。因為怕大家看了會吐翻他啊!一個具名報導、評論不敢公諸於世的膽小鬼,又怎麼好意思質疑別人臉書不開放給網軍留言?(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86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未刋登內容,惟引用員工李光儀臉書內容:「無報導(自訴人主張,被告所引用之內容為其員工李光儀於臉書內容「論人均收入論GDP論業務能力,我台確實是疫苗乞丐界的霸主」【自證54,本院卷第365頁】,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87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無法順利取所購買疫苗事件評論等的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員工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七、前開言論之張貼發表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㈠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9之前揭言論涉及高度公共性之議題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此類言論既與公共利益關係密切,原應被賦予較大之空間,除非被告所為評論並非全然無據,應寬認其善意。此乃因言論牽到公眾人物與重大公共利益時,有必要進一步透過「合理評論」原則給予言論額外的空間。況被告所為之隱含事實在內的評價性意見,某程度上本屬主觀,而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
㈡被告既已提醒其個人臉書網頁之閱聽大眾其事實根據,其評論縱略嫌過分、言語或過於偏激粗暴,然誤導的風險較低,相對於此一議題牽涉之新聞自由、防疫程序之公正性所涉重大公益,自應受有利言論自由保障之推定。況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事件除議題具高度公共性、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本身即為強而有力之媒體等特性外,另一特殊性在於被告上揭言論係在個人臉書網頁發表。其設立本旨原即在抒發一己信仰之價值立場,與立場相近之友人或公眾交流,本不能期待其如實反映客觀世界,雖其上發表之言論傳播力因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較一般言論為高,然瀏覽之公眾對臉書個人網頁亦同有上揭認知,法秩序期待被告應負之查證義務較低,其言論更應受有利於言論自由之推定。
㈢至被告上揭言論除事實主張之表意成分外,另亦兼有抽象謾罵之表意成分等文字、用語,確具貶抑性,且用語粗暴、過分。則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界限。惟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並不當然將詆毀、攻擊或傷害的文句表達方式排除於其保障範圍之外,僅在其言論已侵犯到他人之人性尊嚴時,言論自由始應退居於次要地位,而無須權衡。此乃因人性尊嚴作為所有基本權的根源,不能以之與其他基本權相互權衡而使基本權反而優越於人性尊嚴。而何時可認特定言論已侵害人性尊嚴,且無須權衡?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主張應將此一判準委諸「社會大眾可接受之程度」為斷,然此一標準顯然過於抽象,其操作結果將流於恣意,淪為以合議庭或社會大眾之文字品味決定刑罰可罰範圍之結果,而失其法之論據。查,被告於其臉書個人網頁發表前揭言論,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9(特別是附表編號1、2、6、11、12)之「被告刊登內容及自訴人相關主張整理」欄所示等文字用語,其粗暴程度確已落入侵害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人性尊嚴之嫌疑範疇。惟揆之前揭說明,該等用語之法律評價不能將之從被告有關聯合報系爭報導及相關事實、評論之陳述部分予以單獨抽離,進而脫離上下文之脈絡而隔別觀察。被告使用該等粗暴用語,既仍未逸脫評論聯合報相關報導所持立場之範圍,即不能認為被告使用該等用語之目的不再針對具公共性之議題進行客觀的爭論,而僅在貶低個人。其此部分發言既非以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人性尊嚴為其唯一目的,仍應於權衡時為有利於言論自由之推定,不因其用語粗暴即不受合理評論原則之保護。而認被告之前揭言論固足以貶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然依卷內證據,應認不具真正惡意,仍屬善意合理評論之範疇,而應為有利被告之判斷。
八、綜上所述,被告對於聯合報系爭報導之評論未盡公允,用語粗暴、評論言過其實,不無偏於極端立場而過度推論之嫌。然於本案具體之法律適用就相衝突之基本權進行「個案取向衡量」時,審酌①被告之言論係對於媒體之評論,具高度公共性,②又係發表於被告臉書個人網頁,其設立目的本在抒發一己見解,且閱聽者大部分均與被告處於同溫層之臉友,一般大眾對此等資訊之信賴度較低,③被告又已併引述其評論之依據,並非憑空捏造,其評論是否公允,自得由閱聽人參酌公眾均得共見共聞之聯合報報導內容予以判斷,應為有利言論自由之推定。再比較被告言論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法益所生侵害,與其言論對形成公共意見之助益,以及以刑罰處罰被告言論可能導致之寒蟬效應,暨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本身即為媒體,本具以更多言論糾正被告言論之實力,因認尚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而不具真正之惡意。至於被告使用如附表編號1至19(特別是附表編號1、2、6、11、12)之「被告刊登內容及自訴人相關主張整理」欄等偏激用語,惟不能與評論聯合報相關報導部分割裂觀察。被告並非在涉及單純的私人爭議,為追求自身利益而表述此一言論,而是在與一個與公眾利益重要問題有關聯性的脈絡下利用言論自由的基本權,既已涉及公共意見之形成,亦應為有利意見自由的推定。避免刑事法院過度介入審查言論表達用語而箝制重要公共議題討論之活潑性。被告於其臉書個人網頁此部分發言既非以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人性尊嚴為其唯一目的,即應為有利於言論自由之推定,予以容忍。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意旨,且本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認不能證明。
九、法律之適用: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