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茂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茂崑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茂崑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 年6 月10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有期徒刑1年待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 年7 月1日借提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助典字第674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1 年7 月1日起即應予撤銷。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