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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采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茂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茂崑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茂崑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 年6 月10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有期徒刑1年待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 年7 月1日借提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助典字第674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1 年7 月1日起即應予撤銷。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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