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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歐陽儀趙書郁蕭淳尹

聲請人
四號備位國民法官(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參與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案件之審理,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四號備位國民法官准予解任。

理由

一、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4號備位國民法官經選任後,自認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而以書面向本院聲請辭去其職務。經核其所提出之資料,認所述屬實,爰准予解任。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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