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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7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乃強
選任辯護人
楊適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75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