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1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奕歆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11:35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易字第3196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11:35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