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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永宏雷淑雯林晏如

原告
乙○○原名童介康.
訴訟代理人
蔡仲誦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86年度訴字第1469號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乙○○(原名童界康)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其中就原告乙○○告訴詐欺部分,因被告甲○○嗣於98年4 月28日死亡,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甲○○被訴部分不受理。從而,依照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甲○○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永宏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晏如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86年度訴字第146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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