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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共 同 甲○
指定辯護人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江淑卿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四四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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