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五號
- 原告
- 荷蘭商.佳
- 法定代理人
- 柯夫曼
- 訴訟代理人
- 童文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曹志仁律師
- 被告
- 甲○○
- 得國際公司 設Herengracht 436, Amsterdam-C,Netherland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