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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О六號

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程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О六號

聲請人
黃世明

右列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相字第七七三號相驗之結果認定黃世昌之死因為「肺炎」及「酒精中毒」,無他殺之嫌,與事實不符。謂黃世昌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一早尚於家中睡覺,並無所謂罹患肺炎及酒精中毒之事,故黃世昌可能係遭謀殺,檢察官不應予以報結等語。

二、黃世昌因生前患肺病,加上喝酒不少,引起心肺機能衰竭死亡,死亡原因為「肺炎」及「酒精中毒」,無他殺之嫌,且其身上並無致命之內傷或外傷,血液、胃內容、尿液及死時置於身邊之藥酒二瓶並無藥毒物成分反應,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八八)法醫所醫鑑字第一一五四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相驗卷宗第五0至五二頁),檢察官認無他殺之嫌,並無不合;況相驗案件一旦相驗結束,無論是否有他殺之嫌,本應報結,故檢察官將案件予以報結,並無不妥。

三、綜前所述,聲請人所請撤銷檢察官處分,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黃程暉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О六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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